- 索 引 号:370481/2016-0047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9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09月15日
- 标 题: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洪绪镇三里河;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委托负责人:吕高杰;联系电话:18266370769。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认定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造纸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1997年开工建设并于2001年擅自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6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