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46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9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09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正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正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正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东沙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联系电话:13173060656。
2016年5月9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制无治污设施的烘烤炉一台,生产废气直接排放,要求我局立案处罚。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8月1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枣环函字〔2016〕123号),指出“2016年5月9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滕州市正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制无治污设施的烘烤炉一台,生产废气直接排放”,要求我局进行立案处罚。上述事实有《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和《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枣环函字〔2016〕12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构成“将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46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