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45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9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09月07日
- 标 题: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612532Q;注册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法定代表人:杨震。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排污口提取水样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初步认定你单位涉嫌排放超标废水。经局长批准,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厂区废水受2016年8月4日夜晚雨水冲刷直接外排。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857mg/L,超标13.2倍;悬浮物浓度为2210mg/L,超标72.7倍。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43号)。你单位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减免罚款。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减免罚款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
三、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