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40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8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08月29日
- 标 题:兖矿鲁南化肥厂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兖矿鲁南化肥厂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兖矿鲁南化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228L;注册地址:滕州市木石镇;法定代表人:刘强。
经查,2016年8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滕环罚告〔2016〕0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6年8月9日签收。2016年8月25日,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厂界外一处昼间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三类标准限值3.9dB(A),四处夜间噪声超出上述标准限值1.3 dB(A)-5.9dB(A)。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环罚处〔2016〕026号)、《监测报告》(滕环监(声)字2016第Z16013号)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实现噪声达标排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提起复议申请,也没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