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40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8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6年08月26日
  • 标  题: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滕州市大坞镇精细化工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士金;联系电话:15163211866。 

2016年7月7日,本机关接到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办理通知单》(枣环监察督字[2016]43号),指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外排水样超标,初步认定你单位存有将超标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环境违法事实。经局长批准,本机关于2016年711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6月20日,枣庄市环保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外排水样,经枣庄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900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A等级标准0.80倍。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枣环()2016年第7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之规定,构成了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8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34号)。你单位《对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诉》已收悉,该报告未能提出对拟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充分免责理由,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四、责令改正内容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五、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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