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6-00379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6年08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6年08月22日
- 标 题: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55445751;注册地址:滕州市木曲公路西侧新能凤凰有限公司南侧(官桥镇中韩村西);法定代表人:胡修峰。
按照《滕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滕环字〔2016〕4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8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初步认定了停运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的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主要证据及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要依据告知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炉外脱硫设施未运行;2016年6月20日,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锅炉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810mg/m3,超出《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1中标准限值的13.0倍。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滕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滕环监(气)字2016第Q16071号〕、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2016〕031号),你单位于2016年8月9日签收,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意见陈述书”,该报告未能提出对拟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充分免责理由,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五、相关事项
(一)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