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3500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7日
- 标 题:2024年度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失地农民补助金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失地农民补助金的建议》)
依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08]52 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2日起,我市开始实行失地农民社保补助资金发放。根据<枣庄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补贴金数额及资金落实。对于我市个别被征地村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纳不及时和欠费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安排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联合梳理已批复的征收土地中未到位社会保障资金,2021年10月底,已将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对于2021年10月之后的新报批征收土地,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履行“先保后征”原则,保障社保补助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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