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0973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1日
- 标 题: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 号 |
市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1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文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3.【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96号)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4、【文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八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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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法人证书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市场监管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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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身份证明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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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学历证书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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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职称证书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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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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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社保证明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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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2.【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3.【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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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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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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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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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不动产登记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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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3.【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