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1405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滕州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5日
  • 文  号:滕住建字〔2025〕7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5日
  • 标  题: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检查计划》《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2.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检查计划

3.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5日


附件1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实施

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2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3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
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7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8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9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11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1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
2.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3.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13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
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

14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项目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六条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建市规〔2019〕1号发布)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6.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住建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三条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2021年3月修正)第十一条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住建部令第124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第七条

15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16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17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19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20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2.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
改)第七条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2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3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
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

24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25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26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7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8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上一年度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专业建设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9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0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31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行为合规合法情况。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8号)第三十一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第五条;第六条。

32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情况。

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第五条;第八条。

33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建筑工地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 1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 月通过,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十九条

34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监督检查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建筑工地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35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36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37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一条

38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8号令)第四十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六条。

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附件2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检查计划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1

供热经营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次/年

10-11月

城市建设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2

市政基础设施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次/年

9-10月

城市建设科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3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5-10月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4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6-10月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预拌混凝土办公室

5

工程建设计价检查

对各类工程计价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11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

6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7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11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

8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11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9

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为3%,抽查1次

8-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10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10月

城市建设科

村镇建设科

1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10月

城市建设科

村镇建设科

1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0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

1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造价办公室

16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建设项目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全年抽查比例为2%,抽查1次

4-11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施工管理科

17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监督检查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建筑工地建设项目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施工管理科

附件3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       检查计划(牵头17项)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1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省、市、区(市)级

6-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城市建设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建设档案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区(市)级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2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省、市、区(市)级

7-11月

节能与科技科

配合部门

水利部门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3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省、市、区(市)级

6-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科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4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省、市、区(市)级

6-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市、区(市)级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建设工程项目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市、区(市)级

4-10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临时消防水源情况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5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省、市、区(市)级

8-9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6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区(市)级

8-9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7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省、市、区(市)级

8-9月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8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省、市、区(市)级

10-11月

城市建设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配合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

对燃气经营情况执法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9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区(市)级

9-10月

城市建设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0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省、市、区(市)级

4-10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区(市)级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省、市、区(市)级

4-10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区(市)级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市、区(市)级

4-10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市、区(市)级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市、区(市)级

4-6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市、区(市)级

4-6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市、区(市)级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市、区(市)级

4-9月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物业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配合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1

工程质量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是否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是否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是否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是否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是否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是否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省、市、区(市)级

9-10月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情况。

市、区(市)级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       检查计划(配合8项)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牵头 科室

配合 科室

1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市、区(市)级

4-11月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市、区(市)级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发起部门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预收费情况。

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

综合执法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执法检查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医疗卫生的检查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

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对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3

劳动用工监管领域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市、区(市)级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4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市、区(市)级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检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5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市、区(市)级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区(市)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区(市)级

6

新型储能相关监管领域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发改(能源)部门

1.项目规划
2.强化运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
3.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

1.加强项目规划。强化电化学储能电站源头管控,加强规划引领,合理确定电站选址、布局。
2.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按职责指导各市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按照职责指导各市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置应急处置力量,配齐应急处置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省、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山东能源监管办

1.规范运行维护管理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按职责指导各市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按照职责指导各市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置应急处置力量,配齐应急处置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市、区(市)级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区(市)级

7

影院经营情况抽查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宣传部(电影)部门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影院

1.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

2.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

3.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4.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

5.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6.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

7.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偷漏票房行为。

8.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9.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10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

11.是否存在影院周边涉及敏感群体,存在潜在意识形态风险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区(市)级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