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634
  • 主题分类:房屋征收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30日
  • 标  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枣政发〔202010号)《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政发〔202210号)有关规定,经审查论证,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符合法定条件,特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东起人和蓝湾小区西侧自然路、科圣路,西至通信大队东墙、信达小区东墙、安居东街;南起小清河,北至学院路(实际征收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上述范围征收居民、企事业单位约13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3.6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滕州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四、征收补偿: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五、征收期限:自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止。

六、实施时间:个人所有房屋的签约期限为20245252024613日(共20天);搬迁奖励期限202452520241120日(共180天)。

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共10天)。

七、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房屋起计算。过渡期限暂定42个月即征收奖励期限6个月、建设期限36个月。

八、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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