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632
  • 主题分类:房屋征收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30日
  • 标  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枣政发〔202010号)《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政发〔20221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并于2024430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滕政字〔2024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人和蓝湾小区西侧自然路、科圣路,西至通信大队东墙、信达小区东墙、安居东街;南起小清河,北至学院路(实际征收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上述范围需征收居民、企事业单位约13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3.6万平方米(最终以签订协议的户数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滕州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五、征收补偿: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止。

七、实施时间:个人所有房屋的签约期限为20245252024613日(共20天);搬迁奖励期限202452520241120日(共180天)。

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共10天)。

八、被征收人对《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滕政字〔20249号)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滕州市小清河(前后洪)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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