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60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标 题: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滕州市政协16届二次会议第16223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设立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议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滕州市政协16届二次会议第16223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设立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议的提案)
关于滕州市政协162233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胡莹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议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承办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5583325 2023年8月18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
关于滕州市政协162233号提案
的 办 理 情 况
尊敬的胡莹莉委员:
您会提出的“关于设立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会提出的宝贵建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正本清源,从开发建设的源头上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的配置工作。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快居民小区电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商品住宅小区进行了明确要求,即地上或地下车库设置的电动车车棚(停放点),在科学合理评估电动自行车车位数和充电设施配比率基础上,全部都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并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以方便居民使用。同时,为了让在建的商品住宅小区按照要求配建充电设施,明确对2021年6月22日前已取得用地许可、目前未交付专营单位管理的居民小区,也要参照新建居民小区标准执行。
二、完善配套,将电动车充电设施安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针对老旧小区充电桩的建设问题,写入了《滕州市“十四五”及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2021年以来,我们对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130个老旧小区进行了改造。今年,我市还将对41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已全面启动,预计到10月底前将全面完工。今年的改造完成后,将基本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全覆盖。通过改造,新增设安装非机动车充电桩约2000组,电动汽车充电桩约500个,极大的缓解了群众电动车充电难问题。
三、加强引导,全面做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增设安装工作。近年来,市住建局始终坚持“民生城建”的工作理念,倡导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场地,积极增设充电设施。我市部分国有开发企业率先垂范,迅速转变规划建设理念,其开发建设的涵翠苑、缇香郡、和家园、上善玺园、大同天下、人和天地等小区,均在地下车库和地上公共区域试点配套建设了电动车充电桩,先后增设充电设施800余组。目前,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在属地街道社区的积极配合下,物业服务企业深入住户,在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的基础上,全市9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都安装了电动车充电桩,基本能够满足大部分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充电需要。
但是,还有部分高层住宅小区,由于增建、扩建充电车棚问题意见不一,业主意见难以统一,导致改建、扩建工作推进缓慢。对存在的此类问题,我们将以全市开展物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化与街道社区的协同配合,妥善做好群众工作,为彻底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车停车充电问题而不懈努力。
强化日常整治,提高电动车管理水平
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的日常巡查整治工作,一是针对小区内乱扯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会同消防大队等部门,广泛发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增建、改建充电桩,缓解了群众电动车充电难的问题;二是联合市消防大队,多次召开全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组织开展10余次住宅小区消防演练活动,召集各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分管负责人进行观摩,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会同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小区安全大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责令整改到位;对业主或使用人故意拖延、阻挠清理工作且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罚,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四是督导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积极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条幅等形式,组织开展各种消防安全宣传,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杜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市党政分管领导签字:
承办单位领导签字:
责任承办人签字:
提案人对办复结果的意见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