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3704810032/2023-00057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标 题: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滕州市政协16届二次会议第16222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组织物业费用实行优惠的建议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滕州市政协16届二次会议第16222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组织物业费用实行优惠的建议的提案)
关于滕州市政协162224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杜建伟、赵侠、邢士兰、王思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组织物业费用实行优惠的建议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承办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5583325 2023年8月18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
关于滕州市政协162224号提案
的 办 理 情 况
尊敬的杜建伟、赵侠、邢士兰、王思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组织物业费用实行优惠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及有关情况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环境卫生、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委员在提案中提及的参照《山东省学前条例》免除幼儿园物业服务费问题,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免收幼儿园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对养老服务组织减免物业费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或者可参照的相关政策,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经营性、营利性组织,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解决养老服务组织物业服务费的有关建议
党中央高度重视“一老一小”工作,尤其是我国面临老龄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让利来减免养老服务组织的物业服务费是不恰当的,建议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养老服务组织的规模进行补贴。
衷心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市党政分管领导签字:
承办单位领导签字:
责任承办人签字:
提案人对办复结果的意见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