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26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04日
  • 标  题: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二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二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滕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表


案 由

21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

单位姓名

滕州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旭、滕州信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彦强

承办单位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承办人


办理

情况

尊敬的赵旭、孙彦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关于对“建议允许开发商对住宅车位和住宅捆绑销售。捆绑销售车位,有利于提高停车位资源的利用率,倒逼让出一部分被长期侵占的公共停车资源,优化城市环境”的回复:

根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房源,并按照申报价格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不得捆绑车位及储藏室。”

202110月,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228月,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车位(库)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库),并在编制商品房销售方案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车位租售方案,明确车位的租售数量、租售价格、建筑尺寸、公摊面积等内容;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车位规划配置、租售方案和销售实时情况,确保购房者充分知情,根据个人需求自愿选择。

关于对“建议取消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的回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二十条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上述规定,我省目前尚未取消普通住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价格。经与市发改局会商,目前暂不具备取消条件。

根据当前我市停车位销售价格与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价格投资回报率而言,普通住宅小区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价格每月不得高于200元,即每年不得高于2400元,而目前我市车位价格平均在8-10万左右,35年的租金才能购买一个车位,因此也产生了“宁租不买”“只售不租”和车位滞销现象。枣庄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开展物业管理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要求对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此为契机,我们将积极建议枣庄市住建局、枣庄市发改局,适时调整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指导价格,避免“宁租不买”“只售不租”现象发生。

衷心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回复!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分管市长

意 见


人大代表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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