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19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文  号:​滕住建发〔2023〕8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标  题: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事项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事项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3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2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3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3.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七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第三条-第十二条。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6.《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建市〔201918号)第十八条。

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四十三条。

4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5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法》(199711月通过,20194月修正)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2.《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21610日修正)第十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8号令)第四十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10日通过,2019423日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六条。

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20174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7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6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7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4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五条。

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9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1月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10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11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一条

12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2019630日之后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6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2款。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3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14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月通过,20163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5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16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18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19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20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720日颁布,2018319日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10月通过,200411月修改)第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615日发布)第三条。

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10月通过,2004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2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3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1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12月)第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4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5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1月,20189月修正)第五条。

26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

每年抽查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

27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28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9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30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31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32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33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3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3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36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行为合规合法情况。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一次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8号)第三十一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第五条;第六条。

37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情况。

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一次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第五条;第八条。

38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城市危险房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7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五条。




2023年度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配合科室

1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2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3

供热经营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4

市政基础设施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5

市政基础设施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6

市政基础设施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7

建筑市场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3.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10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8

建筑市场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10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科

9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

3-5

8-10

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10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行为合规合法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

4-6

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11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

6-10

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预拌混凝土办公室

12

工程建设计价检查

对各类工程计价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8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

13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物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

9

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14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15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9-10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

16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5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17

工程建设标准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9

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办公室

18

建筑节能检查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0

局建节能与科技科

墙改办

19

勘察设计市场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1

8-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0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1

8-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1

消防设计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1

8-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2

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1

8-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3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4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7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2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城市建设科

局村镇建设科


2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城市建设科

局村镇建设科


2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和执业业绩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9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

29

商品房预售行为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30

住房保障行为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6

9-10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

31

城建档案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每年抽查1

5-8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建设档案办公室

32

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

5-8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附件3

2023年度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实施科室(机关科室牵头、局属单位科室配合)

配合部门

1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10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物业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

3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8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局

4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检查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2019630日之后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9

局建筑市场与工程管理科

市消防大队

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9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局

6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7-8

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8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1.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2.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3.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4.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

5.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

6.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

7.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

8.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

9.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

2)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

3)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

4)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5)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

6)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

9-10

局城市建设科

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燃气供热办公室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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