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761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28日
  • 标  题: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7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人身份证登记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人社局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或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人社局或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或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书面告知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承接实质审查权)370000011705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间核查或

书面告知承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承接实质审查权))

3700000117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间核查或

书面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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