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761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28日
- 标 题: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70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申请人身份证登记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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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人社局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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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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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或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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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6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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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人社局或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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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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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或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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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3700000717017 |
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村居 |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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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承接实质审查权)3700000117051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间核查或 书面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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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承接实质审查权)) 37000001170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间核查或 书面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