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002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03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 执法 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
执法决定 时间 |
备注 |
1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39号 |
滕州市西郊液化气供应站 |
燃气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燃气经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3315.00元)。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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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0号 |
王浩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钢结构仓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834.9平方米(合1.25亩)土地退还给洪绪镇前洪绪村,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整(¥8349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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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3号 |
段修连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 |
责令当事人段修连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954㎡土地退还给大坞镇小坞村,并处罚如下: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754.46㎡设施农用地和178.36㎡水浇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违法占用的178.36㎡的水浇地按25元/㎡的标准,1754.46㎡的设施农用地按20元/㎡的标准,21.05㎡的公路用地按15元/㎡的标准,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陆拾叁点玖伍元(¥39863.95)。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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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1号 |
李启斌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建设房屋。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将违法占用902.2平方米(合1.35亩)土地退还给级索镇前王晁村 没收违法占用允许建设区86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437340.00)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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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2号 |
刘金付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建设库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将违法占用的754.65平方米(合1.13亩)土地退还给木石镇山口村。按建设用地15元每平方米标准,对754.65平方米的科教文卫用地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11320.00)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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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6号 |
张道芝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仓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182.8平方米(合1.77亩)土地退还给洪绪镇玉楼村,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伍佰壹拾玖点贰元(¥92519.2)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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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5号 |
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法占用的782.6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按建设用地15元/m²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整(¥11739元)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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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4号 |
滕州市城郊亚郊液化气站 |
燃气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4275.00元)。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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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7号 |
滕州市卫生纸厂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限当事人滕州市卫生纸厂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550平方米(合3.83亩)土地退还给荆河街道荆庄社区,并处罚如下:违法占用的2550平方米工业用地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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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8号 |
张学存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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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9号 |
邱元波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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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0号 |
马运祥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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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1号 |
马云轲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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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2号 |
蒋建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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