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002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03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

执法

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执法决定

时间

备注

1

滕综执罚字(2024)第139号

滕州市西郊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燃气经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3315.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5

2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0号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钢结构仓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834.9平方米(合1.25亩)土地退还给洪绪镇前洪绪村,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整(¥8349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1

3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3号

段修连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

责令当事人段修连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954㎡土地退还给大坞镇小坞村,并处罚如下: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754.46㎡设施农用地和178.36㎡水浇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违法占用的178.36㎡的水浇地按25元/㎡的标准,1754.46㎡的设施农用地按20元/㎡的标准,21.05㎡的公路用地按15元/㎡的标准,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陆拾叁点玖伍元(¥39863.9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1

4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1号

李启斌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建设房屋。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将违法占用902.2平方米(合1.35亩)土地退还给级索镇前王晁村

没收违法占用允许建设区86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437340.00)的行政处罚。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3

5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2号

刘金付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建设库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将违法占用的754.65平方米(合1.13亩)土地退还给木石镇山口村。按建设用地15元每平方米标准,对754.65平方米的科教文卫用地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11320.00)的行政处罚。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3

6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6号

张道芝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仓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182.8平方米(合1.77亩)土地退还给洪绪镇玉楼村,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伍佰壹拾玖点贰元(¥92519.2)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17

7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5号

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占用的782.6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按建设用地15元/m²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整(¥11739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0

8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4号

滕州市城郊亚郊液化气站

燃气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4275.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3

9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7号

滕州市卫生纸厂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当事人滕州市卫生纸厂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550平方米(合3.83亩)土地退还给荆河街道荆庄社区,并处罚如下:违法占用的2550平方米工业用地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10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8号

张学存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11

滕综执罚字(2024)第149号

邱元波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12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0号

马运祥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13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1号

马云轲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4

14

滕综执罚字(2024)第152号

蒋建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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