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390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

执法

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执法决定

时间

备注

1

滕综执罚字(2024)第118号

陈阳阳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09

2

滕综执罚字(2024)第119号

屈云龙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0

3

滕综执罚字(2024)第120号

张金洋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0

4

滕综执罚字(2024)第121号

王露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0

5

滕综执罚字(2024)第123号

洪尚来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厂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限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756平方米(合1.1亩)土地退还给洪绪镇孔屯村,并作出以下处罚: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元整(¥756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2

6

滕综执罚字(2024)第122号

方后荣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闫东村203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村庄用地4942平方米按建设用地15元/㎡的标准;水浇地1990平方米,按耕地25元/㎡的标准;永久基本农田46平方米,按基本农田30元/㎡的标准;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整(¥12526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9

7

滕综执罚字(2024)第125号

商婷婷

大气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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