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78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

执法

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执法决定

时间

备注

1

滕综执罚字(2024)第48

山东弘衡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按建设用地100/㎡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零叁佰捌什元整(¥45038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06


2

滕综执罚字(2024)第49

刘心顺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按建设用地100元每平方米,对361平方米工业用地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元整(¥36,1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09


3

滕综执罚字(2024)第50

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气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0


4

滕综执罚字(2024)第51

枣庄市丰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大气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0


5

滕综执罚字(2024)第52

滕州市御膳缘饭店

大气

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没收烧烤炉一个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3


6

滕综执罚字(2024)第54

田中华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4


7

滕综执罚字(2024)第53

陈浩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按建设用地100/㎡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7682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7


8

滕综执罚字(2024)第57

徐庆斗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叁元(¥20033.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拾陆元伍角(¥10016.5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7


9

滕综执罚字(2024)第58

周广文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7


10

滕综执罚字(2024)第59

陈广龙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7


11

滕综执罚字(2024)第55

范强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石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当事人无证采矿的矿产品约120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20


12

滕综执罚字(2024)第60

孔令全

国土

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擅自进行厂房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按建设用地100/㎡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捌佰元整(¥888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22


13

滕综执罚字(2024)第56

渠继翔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8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当事人违法占用的55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按照500/平方米的标准;831平方米其他林地按照500/平方米的标准,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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