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78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 执法 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
执法决定 时间 |
备注 |
1 |
滕综执罚字(2024)第48号 |
山东弘衡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零叁佰捌什元整(¥45038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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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滕综执罚字(2024)第49号 |
刘心顺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按建设用地100元每平方米,对361平方米工业用地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元整(¥36,1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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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0号 |
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大气 |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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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1号 |
枣庄市丰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大气 |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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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2号 |
滕州市御膳缘饭店 |
大气 |
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没收烧烤炉一个。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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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4号 |
田中华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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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3号 |
陈浩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7682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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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7号 |
徐庆斗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叁元(¥20033.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拾陆元伍角(¥10016.5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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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8号 |
周广文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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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9号 |
陈广龙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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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5号 |
范强 |
矿产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石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没收当事人无证采矿的矿产品约120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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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滕综执罚字(2024)第60号 |
孔令全 |
国土 |
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擅自进行厂房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按建设用地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捌佰元整(¥8880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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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滕综执罚字(2024)第56号 |
渠继翔 |
国土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8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当事人违法占用的55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831平方米其他林地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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