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001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03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

执法

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

执法决定

时间

备注

1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0

滕州爱琴每网咖有限公司

文化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没收电脑主机30台、网络交换机4台、刷卡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万肆仟贰佰零叁元柒角壹分(¥134203.71),并处罚款陆拾柒万壹仟零壹拾捌元伍角伍分(¥671018.5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5


2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1

山东静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文化

未按要求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建设。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8


3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3

马玉成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2


4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4

葛续灿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2


5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5

邱平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2.


6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6

王增美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圈占土地建设房屋及其他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1.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2542.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耕地每平方米80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叁万零捌佰元整(¥22308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8


7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8

山东巨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洪绪镇苗桥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1970.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整(¥202972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0


8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9

滕州泰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81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圆整(¥65925.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5


9

滕综执罚字(2023)第230

王立银

国土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界河镇兴王庄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砖混结构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15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元整(¥39100.00元)。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8


10

滕综执罚字(2023)第227

滕州市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

涉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8


11

滕综执罚字(2023)第232

张清绍

矿产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掘开采风化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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