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106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8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8月19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招牌设施设置的温馨提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招牌设施设置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经营户: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规范门店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149-2021)、《城市容貌标准》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设置原则
1、所使用的文字、拼音、字母、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内容健康、合法,做到安全、美观,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布局合理。应当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注重美化与亮化,同步设置亮化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
4、产权人(使用人)是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并确保牢固安全。存在陈旧破损、色彩剥蚀、架体变形、亮化残缺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应当立即自行维修、更新或拆除。亮化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暂停使用;有漏电、锈蚀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措施;
5、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设置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变动户外广告架体结构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6、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
二、设置标准
1、招牌设施应规范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不应多层设置,上不挡窗,下不掩门,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设施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外伸不超过0.3米;原则上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店处,经勘验可以超过0.3米,但必须与周边的招牌设施相协调;门店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以上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不得设置字符。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建筑楼体)层面的门店招牌规格原则上需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平齐。
2、建筑3层以上的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3、采用亚克力、铝塑板、霓虹灯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得使用铁质扣板、喷绘布等低档材料。
3、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不应设置表明其经营范围、商品、服务等广告宣传信息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三、办理流程:
门店招牌设施:采取承诺制(相关要求另附),不需审批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采取申请制,需审批许可。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大厅三楼319窗口递交申请,办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新开发楼盘沿街门面房,由物业公司提供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无物业公司管理的,由开发公司提供整体规划设计方案;面积较大、设置独特、未制定设置标准区域的户外广告,经市行政审批局和市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同意后,方可设置。
联系电话:5085757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