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10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转发《关于明确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转发《关于明确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枣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1〕187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区公共停车场区域范围划分

      依据《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一类 (中心城区)和二类 (一般区域)两个范围,即:一类 (中心城区)是以红荷路以南、善南路以北、荆泉路以西、鲁班大道以东所闭合的区域;二类 (一般区域)是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域。

      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细化优化城市停车管理区域的情况说明》,将上述一类(中心城区)细化分为两个管理区如下:

二、城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备注:     

      1.免费时段不计入计费时段。

      2.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实行跨时段累计收费。

      3.免收范围

      (1)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等;

      (2)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3)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

      (4)其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类(一般区域)暂时不纳入本次收费定价范围。   

三、相关要求

      (一)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收费工作流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时段、计费单位、免费时段、免收范围、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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