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34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标 题: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装备科、指挥中心、法制科、执法管理科、市容管理科、公用事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办公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
联系方式:办公室(联系电话:5516028)、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5878009)、财务装备科(联系电话:5595608)、指挥中心(联系电话:5878002)、法制科(联系电话:5525111)、执法管理科(联系电话:5537369)、市容管理科(联系电话:5085757)、公用事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08575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5878006)。
电子邮箱:cgbgs001@zz.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行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处罚权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涉及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建筑业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附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负责人批准-制作笔录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执法管理科
电话投诉:0632- 5537369
信函投诉: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
邮件投诉:tzzfzfglk@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