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402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标 题:2020年度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5404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文明养犬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0年度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5404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文明养犬的提案)
关于滕州市政协第 154040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马俊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文明养犬的建议》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滕州市政协第 154040号提案的
办 理 情 况
尊敬的马俊杰委员:
您的《关于规范文明养犬的建议》转到我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后,我们高度重视,根据我单位职权范围,现将你提出的相关建议与意见,回复如下:
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18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五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楚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第五章第五十条第(六)项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有查处、制止、规范、劝导当事人自行清除的执法权。同时在处罚条目中《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五项: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管理规范职权:虽然在以上管理办法及促进条例文件规定中,我们有查处、制止、规范、劝导当事人自行清除的执法权以及处罚的权限,但目前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多数采用服务最大化执法最小化方式,再加上牵领宠物游玩的有不少是未成年人,还是以规范劝导为主。
三、强化宠物粪便物清理: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核及园林城市复审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引导市民进一步增强爱护城市环境意识并安排城区各作业公司加大保洁力度,及时发现、清理公共场所遗留的宠物粪便物,还市民一个洁净的环境,维护城市正常秩序。
以上答复您们是否满意,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您对环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