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6167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5月22日
- 标 题:2018年度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226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城市犬只管理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18年度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226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城市犬只管理的提案)
关于枣庄市政协102260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张荣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犬只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委员会十届二次会议第102260号
提案的办理情况
尊敬的张荣民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犬只管理的建议》转到我局后,我们高度重视,根据我局职权范围,现将你提出的相关建议与意见,回复如下:
提案中提到的第四条:对狗的主人收取一定的城市环卫费或管理费,按狗的价值与品种定期缴纳的建议: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18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五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楚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第五章第五十条第(六)项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有查处、制止、规范、劝导当事人自行清除的执法权,但涉及到处罚条目,在地市一级的相关文件中未有提及,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数额范围作为处罚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中涉及的情况积极展开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多方意见并拿出草稿报请市政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便于下一步具体实施,维护城市的洁净和正常秩序。
以上答复您们是否满意,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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