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6-01678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6年06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6月28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住建局解读《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住建局解读《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6年6月26日,滕州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滕政发〔2026〕5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滕州人民政府2017年制定的《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滕政发〔2017〕100号)已过期。2025年2月1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政发〔2025〕2号),对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调整。同时,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也转化为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后期管理和腾退公租房再配租为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经研究修订起草了本《细则》。
二、决策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枣庄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政发〔2025〕2号)等相关政策,借鉴济南、东营、南昌、金华等地区先进做法,以及我市近几年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
2025年9月26日,市住建局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发至市人民武装部、市民政局等35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等4个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数予以采纳;2025年11月11日,市司法局在滕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到2025年12月12日,一共收到8条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3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市司法局征求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对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数予以采纳。2026年3月18日,市住建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3月23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6月2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细则》及制定前评估报告现场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细则》的制定前评估结论。会后,市住建局结合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形成了《细则》(审议稿);2026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细则》(审议稿)。
三、对象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保障以及后期管理等全流程事项。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我市目前的公租房保障模式
我市公租房已于2017年9月全部配租完毕,后续不再建设公租房,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以常态化受理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需要在我市主城区租房居住,腾退出的公租房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中进行再配租,保障对象更加精准。
(二)对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1.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细则》第七条将保障对象调整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保障,不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离异居民不再限制离婚3年,未婚居民申请年龄调整为年满30周岁。结合实际情况,将年满18周岁的孤儿纳入保障范围。
2.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细则》第八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收入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允许申请家庭拥有现值5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3.对于申请家庭名下有工商登记的、经营性收入认定较为困难的情况,工商登记注册资金额度较高的不宜进行保障。参考金华、永康等地设定注册资金上限的做法,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新增加申请条件:主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注册资金(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
(三)增加线上申请内容,优化了收入认定程序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政务服务改革目标,本次修订新增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相关内容,打通政务服务线上办理渠道。同时,优化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流程,调整为镇街初审认定、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复核的流程,资格认定依托枣庄市住房保障资格核查平台开展,全面推行收入承诺制,不再由民政部门进行集中认定,大幅精简审核环节、节约办理时限,全面提升公租房保障政务服务效能,切实为办事群众减负增效。
(四)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面积标准和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本《细则》第十二条将补贴保障标准调整为:保障家庭人口为1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租金。
(五)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综合评分排序的办法
为更加精准的实施保障工作,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综合评分排序的办法,综合考虑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保障年限、享受优先保障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排序。
(六)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本《细则》第十九条将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中有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人口的,按照租金标准100%核减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标准的50%核减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予核减租金。
(七)对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可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所承租的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规定,参考济南、南昌等地区市场价租赁的做法,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对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的无房家庭,可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所承租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
(八)增加了腾退公租房翻新维修内容。
腾退出的公租房存在不同程度的墙面污损、部分设施需要更新维护等情况,腾退出的公租房翻新维修后进行再配租。
(九)住房限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枣政发〔2025〕2号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限制政策为:在本市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我市之前执行的滕政发〔2017〕100号规定的住房限制政策为:在主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不限制农村住房持有情况。
鉴于我市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家庭农村有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我市公租房保障住房限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五、实施意义
《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让政策更精准适配当前民生需求,不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与公平性,筑牢“住有所居”的民生底线,使政策更贴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建局
首席解读顾问:邓国防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88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