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3982
- 主题分类:议题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22日
- 标 题:【议题解读】《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情况
- 效力状态:有效
【议题解读】《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将文物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遗址类新型城乡公共文化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职责、展示利用手段、实施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国家文物局“试点探索低等级文物展示利用策略,协调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的关系”工作要求,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进行内部讨论修改,呈报分管市长审阅,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考古处进行审定,邀请栾丰实(山东大学二级教授)、王永波(原省文物局副局长)、王守功(省文化和旅游厅巡视员)、贺秀祥(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考古处处长)、高宜生(山东建筑大学教授)等专家领导进行座谈论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9项内容:对“中小型遗址”定义进行明确,提出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的工作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是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单位履行部门职责任务,各镇街落实主体责任,村(居)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
第二部分为保护管理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共6项内容:文物行政部门应划定全市中小型遗址的保护区划。实施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工程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加强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居干部、遗址土地使用人、公益岗、志愿者等共同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部分为展示利用手段和组织实施规定。共8项内容:鼓励对具有展示条件和在地需求的中小型遗址进行合理利用。
中小型遗址利用由文物行政部门主导,编制保护利用展示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立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咨询机制。在公共文化空间内配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共8项内容: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经费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型遗址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市农业农村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鼓励支持位于中小型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庄,打造文物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和美乡村典范。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经费支出范围,主要用于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抢险加固、环境整治工程。
第五部分为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