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810032/2024-03846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19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医保局解读《滕州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医保局解读《滕州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10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滕州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其中在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方面,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人均达到每人每年400元。该文件中,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对应的缴费年度为2025年度。
二、决策依据
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枣医保发〔2024〕27号)文件要求,滕州市医保局、枣庄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滕州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融媒体中心、残联、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山东化工技师学院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通过。10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知》。
三、目标任务
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的组织实施、由政府代缴的部分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信息传递、资金申请、资金缴纳等任务。
明确了政府代缴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确定,政府资助人员由滕州市医保局负责制定预算向财政申请资金,政府代缴特殊人群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预算向财政申请资金。按照山东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要求,通过方案的实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应达到95%。
四、主要内容
(一)缴费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增幅适当降低,为每人每年400元。大学生可以按每年400元的标准一次性趸交大学期间多年的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期间生效,比如:今年9月入学的大一学生,学制3年,可以按照每年400元的标准,趸交2025年、2026年和2027年三年的医保费,如2024年10月21日完成缴费,待遇享受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参保资助
1.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缴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等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政府代缴: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自愿放弃二孩生育计划终身只育一个女孩家庭、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60岁(含60岁)-69岁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
(三)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后再缴费的人员,缴费标准为400元,但是系统设置了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特别提示
今年不参加医保,明年或以后再参加医保,待遇等待期还会在3个月的基础上再累计增加!!!
呼吁大家及时按期参保!!!
(四)医保待遇
参保缴费后可享受的医保待遇政策
1.享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3.享受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
4.享受国家谈判药品医疗待遇;
5.享受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7.符合有关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涉及范围
该工作主要涉及全市21处镇街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融媒体中心、残联、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税务局、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山东化工技师学院等单位(部门)。
参保范围为具有枣庄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枣庄市户籍学生、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枣庄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枣庄市外其他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医保局 滕州市税务局
解读顾问及政策咨询电话:满建国:0632-5502879
黄艳:0632-566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