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810032/2024-00032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系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培安解读《滕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系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培安解读《滕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的重点,更是加快补齐我国住房租赁短板的关键。2023年12月11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明年的工作重点中强调: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枣庄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滕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3年 10月8日,市住建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27个单位,征求了意见。2023年 10月17日,市司法局在滕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截至日期10月25日未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至22日市司法局征求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对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数予以采纳。2023年12月1日召开了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八次会议,对《办法》及制定前评估报告现场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办法》的制定前评估结论。会后,市住建局结合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12月7日召开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会议,形成了法律顾问意见书,市住建局结合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的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2〕15号)等文件。
三、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集,项目认定和退出,支持政策,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租赁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相关政策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和发展模式、《办法》适用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遵循的原则、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门分工等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建设筹集方式、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等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情形、项目认定书到期续约、运营期限、退出程序等内容。第四部分明确从财政、金融、税费、水电气暖执行居民标准、公积金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第五部分明确保障范围、保障条件、配租方案制定、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第六部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房屋使用、合同期限、租金标准、退出保障的情形、房屋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内容。第七部分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确权登记要求、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八部分对本《办法》所称的新市民、青年人进行了定义,对有效期和文件解释部门进行明确。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84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