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0031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系列】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培安解读《滕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系列】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培安解读《滕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滕州人民政府2017年制定的《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滕政发〔2017〕99号)已于2022年12月25日到期。随着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业务的开展及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文件在部门职责、办理流程、土地收益金缴交标准等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行为,经研究修订起草了本《办法》。
2023年10月8日,市住建局将《办法》发至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征求了意见。2023年10月17日,市司法局在滕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截至日期10月25日未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至22日市司法局征求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对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数予以采纳。2023年12月1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第八次会议,对《办法》及制定前评估报告现场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办法》的制定前评估结论,会后,市住建局结合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12月7日市住建局召开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会议,形成了法律顾问意见书,市住建局结合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的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相关政策,淄博、青岛等地区先进做法,以及我市近几年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审批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
三、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按照滕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分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
1.本《办法》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进行了调整。根据滕州市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规定,原滕州市住房办与原滕州市征收办、原滕州市开发办、原滕州市物业办等单位合并组建为滕州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其部门职责也同时划转。在本《办法》第二条部门职责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2.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土地收益金的征收部门进行调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金的征收由财政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
(二)对原文件部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在本《办法》第三、七、八、九条分别对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回购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等。
2.对2022年12月25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缴交的土地收益价款标准进行明确。在综合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借鉴青岛、淄博等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新政策,将政策调整为:2022年12月25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购房家庭只有这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45%的标准补缴增值收益。
购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无法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60%的标准补缴增值收益。
为进一步明确增值收益的内容,《办法》第四条对其进行了定义。
3.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但在实际工作中,因继承、离婚、判决(裁定、调解)、司法拍卖等特殊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为妥善处理上述情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明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的标准补缴增值收益转为完全产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84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