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3704810032/2023-00066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20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解读《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解读《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2023年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通知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处置办法》是在滕政办发〔2018〕6号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健康运行,经报市政府批准重新起草,除对个别法律依据更改外,其他内容均延续原滕政办发〔2018〕6号文件的规定。

二、政策依据

《处置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患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政策。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原滕政办发〔2018〕6号文件到期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滕州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向涉及我市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科室骨干成立修订小组。在充分听取相关单位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后,结合我市实际,对《处置办法》进行了微调,形成了现《处置办法》,按照程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3年1月20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处置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

1、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原滕政办发〔2018〕6号文件中多次出现的卫计部门更改为卫健部门,食品药品部门更改为市场监督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更改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

3、《处置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月20日,为积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处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5、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健部门投诉。卫健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7、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8、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0、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1、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2、卫健、公安、司法行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

1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五、涉及范围

《处置办法》主要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关于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政策亮点,注意事项。

《处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其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索赔金额2万元(含2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选择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首席咨询顾问:王金琳

政策咨询电话:0632-508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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