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3704810032/2023-0005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13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23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现代化强市建设,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滕州实践迈出坚实步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枣政字20239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扎实组织实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摸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掌握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了解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等各项要求,对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部署。

四、重要举措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将首次与投入产出调查统筹开展,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

1.加强组织领导

内容概要:市政府将成立滕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2.部门协作联动

内容概要: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在滕中央、省、枣庄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经济普查条例及在地统计原则,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强化责任落实

内容概要: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其他事项

本文解读机关:滕州市统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588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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