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486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11月2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25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20221125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滕政发202219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通知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补偿办法》是在滕政发201910号文件于2022731日到期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报市政府批准,除对个别法律依据和增加符合“城中村”标准的村民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补偿办法》补偿的规定外,其他内容均延续原滕政发201910号文件的规定。

二、政策依据

《补偿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法律政策。

三、起草过程

20227月,原滕政发201910号文件到期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向涉及我市“城中村”搬迁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科室骨干成立修订小组。在充分听取政府职能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后,深入分析我市“城中村”搬迁补偿工作现状。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滕州实际,对《补偿办法》进行了微调,形成了现《补偿办法》,按照程序征求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21125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补偿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从“城中村”房屋搬迁的目的、搬迁补偿主体、房屋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1、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本《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与《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统一规定,提高了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3、本《补偿办法》在附则中增加了被确认为“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4、《补偿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21125日,考虑我市“城中村”搬迁工作的需要,《补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24

五、涉及范围

《补偿办法》主要规范我市关于“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政策亮点,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

《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们滕州“城中村”房屋搬迁工作的实际,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协调配合作出明确规定。在搬迁补偿中注重集体组织成员及一户一宅的确认。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席咨询顾问:王长东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7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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