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363
- 主题分类:议题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08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8月27日
- 标 题:【议题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修订情况(20220827)
- 效力状态:有效
【议题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修订情况(20220827)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施行。我市2016年制定实施的《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于去年4月11日到期,2019年制定实施的《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于去年5月29日到期。今年以来,我市相继启动梁场等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及时修订以上三个房屋征收相关的文件,是我市依法顺利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保障。
近期,我局启动了以上三个文件的修订工作。6月份以来,我局两次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编研中心、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屋评估机构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了会议讨论,总结以上三个文件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7月4日,市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在我市党政办公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满后,又组织专人对征求意见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吸纳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再次完善了以上三个文件。8月1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在住建局召开第五次会议,对以上三个文件进行制定前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剑,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市人大法律咨询员、公职律师参加了会议。经会议评估,认为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形成了三个文件的送审稿,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三个文件的大多数条款没做变动,对个别法律的变化和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单位名称、职能的变化,作了相应调整,以确保文件的制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性、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配置相衔接。结合原三个文件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对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1.因原规划局的行政职能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次房屋征收文件中,涉及规划职能事项的,修订为“自然资源(规划)”。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均为不动产权利的证明,统称为不动产权证。本次房屋征收文件中增加的“不动产权证”包含原房屋所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新的不动产权证。
3.第三十条:增加了配合征收的奖励面积应作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修订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的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鉴于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与我市的实际征收期限存在矛盾,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原文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多层不超过24个月过度期限的规定。
4.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补助标准”:明确了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和市场)和非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和市场)的补助标准;第(三)款“事实营业面积的认定标准”,原文件规定的是按照60%、50%的标准认定事实营业面积,因在近年来的实际征收工作中,执行的是80%、60%的标准,本次修订为按照80%、60%的标准认定事实营业面积,修订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80%;非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
5.第三十六第(二)款“补助标准”:增加了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完善了被征收人主体范围。
(二)《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1.第五条:原“市政府应当发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通告”修订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通告”。
2.第二十二条: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房屋,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配合搬迁的奖励面积(包括安置奖励面积)明确规定“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3.原《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主要是在实体上对认定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对认定程序未予细化,文件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出现分歧。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补充意见》(滕政发〔2016〕108号)。本次文件修订将原《补充意见》的内容融入修订后的《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中,原《补充意见》随本细则实施同时废止,具体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按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综合确认房屋奖励面积并出具房屋奖励面积决定,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奖励面积予以确认,房地产服务中心确认奖励面积具体范围及房屋结构、用途、性质,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征收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新增加了“被调查人能够证明现状土地无侵害相邻关系、无土地变化状况的,按照现状占地面积认定”的规定,完善了认定原则。
(三)《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依据《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相关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