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26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2022年8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滕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多年来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和做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第二款的明确要求,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规范了我市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将房屋权属及合法性认定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能够促进征收行为和谐有序。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科室骨干成立起草小组,8月1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对文件制定前进行了评估,并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通过查看征收项目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评估公司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状。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滕州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草稿)》,按照程序征求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多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实施行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2年8月29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从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分工、认定标准、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点如下:

1、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发布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通告,提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征房屋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2、将滕政发(2016)108号文中的内容容纳到《实施细则》第12条中 ,进一步完善了《实施细则》的内容。

3、《实施细则》在二十三条中增加了房屋面积奖励决定单位及处理程序。明确规定“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综合确认房屋奖励面积并出具房屋奖励面积决定。”

4《实施细则》在十条中规定了对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五、涉及范围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政策亮点,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们滕州征收工作的实际,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认定机关、房屋面积奖励机关、认定标准及程序。在细则中明确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安置面积奖励等。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席咨询顾问:王长东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7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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