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26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2022年8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政发〔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通知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2014年11月27日省人大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行。省征收条例开始实施后,我市于2016年制定公布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有效指导和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了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水平。但因部分法律废止及行政部门职权划转名称变更后,原《实施意见》已不适应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机构改革以及我市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有必要修订并重新公布《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科室骨干成立起草小组,8月1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对文件制定前进行了评估,并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通过查看征收项目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评估公司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状。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滕州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草稿)》,按照程序征求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多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实施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2年8月29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六章、五十八条,从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补偿、房屋征收评估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修改了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物权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根据行政职权三定方案,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我市的政府征收部门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完善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查备案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鲁建房字〔2019〕29号)第四条,在原第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款“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区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公布”。这样更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强化征收工作程序管理,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4、修改了事实营业面积的认定比例,将第三十二条第(三)修改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的80%;非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合法及奖励面积的60%”。

5、删除提出住房困难申请需要出示相关证明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证明事项,删除第二十五条“并出示相关证明”。

6、修改了应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要求。将《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实施意见》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8月29日,考虑我市征收工作需要,《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

五、涉及范围

《实施意见》主要规范我市关于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执行标准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政策亮点,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们滕州征收工作的实际,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作出明确规定。在征收补偿中注重对住房困难群众的救助,明确规定低于46平方米只有一套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有多层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的安置权。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席咨询顾问:王长东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7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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