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06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2日
- 标 题:【文字解读】 《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 《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12月20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据统计,滕州市现有机动车辆30余万辆,随着全市机动车的持续增长,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明显滞后。目前,滕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约有2万个,停车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停车难、停车乱、交通堵”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2021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滕州市急需出台《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4次组织人员赴北京、深圳等地市学习停车管理先进经验,对全市停车设施摸底调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召开专题会议10余次,研究推进停车管理工作,形成《关于破解全市“停车难、乱停车”情况调研报告》,分析全市停车管理现状,研究工作措施。为规范停车秩序,市政府曾出台过《滕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4〕67号)、《滕州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滕政办发〔2014〕9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停车环境,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1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进行调研,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办法》起草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等思路和框架,于3月底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镇街、企业的意见。市司法局通过中国滕州网征求法律顾问、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提高机动车泊位使用效率、优化城市停车空间、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社会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办法》内容,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5月26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组织市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法律顾问召开了制定前评估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滕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制定前评估结论,认为文件符合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规范性标准、实效性标准,必要性强。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城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的设置、施划和运营监管,以及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且经过备案的停车场所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二)优化停车设施设置利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实施智慧停车建设,提升停车设施设备系统智慧化水平,提高停车管理和运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保证安全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限时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停车泊位错时共享。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三)强化停车运行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对违章停车行为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惠民利民措施等
(一)最大限度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保证安全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限时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二)实施智慧停车建设提高停车效率。组织建设统一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服务系统智能平台,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提升停车设施设备系统智慧化水平,提高停车管理和运行效率。停车设施经营或管理者应当配备智能化信息设备,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化,为市民提供停车诱导、泊位查询、内部行驶线路导航等信息,为市民停车提供最大便利。
(三)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停车场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到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依法办理备案后,应向市发展和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等事宜,未经核准不得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含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当由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专款统筹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停车场经营或管理者要严格执行《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首席解读顾问:崔 跃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9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