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463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17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司法局解读《滕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司法局解读《滕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11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滕政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决策依据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司法部在全国5部、13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山东省是全国试点,6月18日,省司法厅召开会议,滕州市列入全省试点。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决定在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2月19日,枣庄市司法局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着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走深走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枣庄市政府决策部署,2021年5月11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滕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滕政办发〔2021〕11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起草过程
在《清单》梳理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充分酝酿、严格审核的原则,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初次梳理,确保事项应纳尽纳
5月14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梳理编制市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滕司发〔2021〕6号),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梳理我市清单。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对于电子证照类事项和网上通办类事项,省级清单未纳入的,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应上尽上”的原则全部纳入清单。对于开具证明类事项,在认领省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法定依据、风险评估和我市实际扩大清单范围,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地清单。
(二)再次梳理,保障事项科学精准
8月6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梳理编制市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认领省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市级清单,进一步梳理编制我市清单,并将市县同权事项纳入清单,确保不漏项。
(三)确认汇总,充分征求部门意见
对于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单汇总审核后,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对<滕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的通知》,再次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意见,确保事项精准落地、不重不漏,并最终形成《滕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在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涉及13个部门248项证明事项,大部分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事项,特别是将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
五、问题答疑
企业和群众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政策解读机关:滕州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553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