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04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9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滕政发〔2020〕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决策部署,根据《枣庄市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的通知》《枣庄市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枣庄市关于开展涉及优化法治环境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滕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动民法典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滕法委发〔2020〕4号)工作要求,参照《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规定,市司法局对2020年8月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20年8月之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20年8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尤其突出全市现行有效的涉及营商环境的文件;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械类采购、资源类、产权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文件;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以及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文件;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文件,对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等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等方面的文件的清理。
坚持全面清理,分级负责,有件必查,凡是没有制定依据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效力的认定
通过清理,市司法局对25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定,其中,继续有效的193件,需要修改的34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的24件。
(二)效力的期限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标注了有效期的,按其载明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为5年,但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为2年。
2.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各部门要抓紧修改,于有效期前完成修改工作。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原文件自动失效。
3.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