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671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9年07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24日
  • 标  题: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6412日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分别发布了《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滕政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滕政发〔201722号),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补偿工作。但由于滕政发〔201644号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文件逾期作废后,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将无政策遵循和补偿依据。因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基本上保持了滕政发〔2016〕44号〔201722号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统领起草文件的全过程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政策延续、让利于民、简化认定、有利推进”的原则,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向各市直相关部门、街道征求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解释说明,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主要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奖励比例、事实经营面积比例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与滕政发〔2016〕44号文件基本一致。

(一)取消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种奖励比例。由滕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40%-90%奖励比例,调整到不高于90%这一种比例。

(二)提高了事实经营面积比例。由滕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上临主要街路的60%、非临主要街路的50%,分别调整到临主要街路的80%、非临主要街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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