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671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9年07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24日
- 标 题: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6年4月12日和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分别发布了《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滕政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滕政发〔2017〕22号),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补偿工作。但由于滕政发〔2016〕44号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文件逾期作废后,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将无政策遵循和补偿依据。因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基本上保持了滕政发〔2016〕44号、〔2017〕22号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统领起草文件的全过程,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政策延续、让利于民、简化认定、有利推进”的原则,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向各市直相关部门、街道征求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解释说明,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主要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奖励比例、事实经营面积比例予以调整,其余内容与滕政发〔2016〕44号文件基本一致。
(一)取消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种奖励比例。由滕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40%-90%奖励比例,调整到不高于90%这一种比例。
(二)提高了事实经营面积比例。由滕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上临主要街路的60%、非临主要街路的50%,分别调整到临主要街路的80%、非临主要街路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