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6192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9年07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08日
  • 标  题: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行政协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行政协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制度创新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会议指出,为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难、办事慢等痛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幅削减各类证明事项,优化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下一步,要继续梳理和取消证明事项,对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重点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促进信用社会建设。会议决定,在山东、天津、辽宁、上海、广东、四川、陕西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5个部门开展试点。上述试点取得经验后要尽快向全国推广。6月18日,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部署会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滕州市被直接确定为全省试点。

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中,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规定的证明义务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信息共享、行政协助、联网核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办事的成本。但是,由于个人隐私和部门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原因,部门间部分数据不能共享,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行政协助办法的出台就非常有必要。滕州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以来,通过梳理,列入试点证明事项72项,56项都需要部门间行政协助完成。为规范行政协助工作,滕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了《滕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行政协助办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不因试点影响行政效能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出台过程。

该《办法》制定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办法》共十四条,从制定目的宗旨、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行政协助原则和要求、行政协助提出和回复、现场检查行政协助、协助目录、争议解决、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处理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该《办法》赋予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协助职能,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考核行政协助工作。授权市司法局发布本市行政协助目录。该《办法》明确了请求机关请求协助,可以通过党政办公平台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到被请求机关提出,被请求机关收到请求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应当在请求机关请求的时间内回复,确保行政机关协助工作无缝、高效对接。请求机关对请求事项的合法性负责,被请求机关对核查行为和核查结果负责。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确定,必要时,市司法局、市委编办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该《办法》是滕州市政府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行政协助方面的文件,为行政协助工作提供了有益探索,可以借鉴推广到其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该《办法》也是全省第一个规范试点证明事项行政协助行为的文件。法制日报、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及各大网站进行了宣传报道。这也成为司法部报道的全国第一个试点单位开展的工作。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办法的目的宗旨和依据,也是各级立法和制定规章文件的通常做法。为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和滕州经验,规范行政协助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滕州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滕政发〔2019〕9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的概念定义、主体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因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本市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该《办法》授予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考核行政协助工作。市委编办负责行政机关权责界定。

第四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的原则和要求。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行政行为具有整体性、统一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协助,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第五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方式、回复方式和相关内容。根据我市实际,确定了两种提出方式,确保高效无缝隙对接。请求机关请求行政协助,可以通过党政办公平台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到被请求机关提出。通过党政办公平台提出的,信息推送行为结束即视为对方接收到信息,时间以系统记录的到达时间为准。请求机关提出时应明确行政协助的事项、承诺内容、被请求机关回复时间。被请求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行政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被请求机关应当在请求机关请求的时间内回复。回复方式应当和提出方式一致。

本条中还充分考虑了机构改革。机构改个前,部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可能存有部分档案资料没有移交给改革后的职能承继机构。文件规定,机构改革前的档案资料,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没有移交给有关行政机关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请求机关的行政协助请求,负责向代管的事业单位核实。

第六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需要现场检查行政协助的情形。请求机关需要被请求机关现场协助检查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备忘录,并报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实行目录管理。有些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包括一些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适合搞告知承诺,因为一旦采取告知承诺之后,行政机关办完手续之后,有些财产权属可能就要转移,法律关系就要变化,有些事后不好补救,或者是补救成本太大,在试点中继续探索哪些事项不适合,哪些事项比较适合搞告知承诺制,目录管理是较好的方式。需要增加行政协助的,应当在实施前,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纳入目录内的行政协助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发布本市行政协助目录。

  第八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争议解决方式。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之间就协助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九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请求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情形。请求机关对请求事项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被请求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情形。被请求机关对协助行为超出请求协助范围或者依据请求机关的协助请求,做出的核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意定行政协助,主要为行政协助目录预留空间。鼓励行政机关之间,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的前提下,签订行政协助协议,纳入行政协助目录。

该《办法》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明确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试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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