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432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9年05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5月17日
- 标 题: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滕州市政府修订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改背景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印发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滕政发〔2013〕90号),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该文件有效期已过,必须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工作实际,需对部分单位名称及职责进行调整。
二、文件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滕政发〔2013〕90号)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省政府第312号令,《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废止。据此,删除了原《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适用《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将第一条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55号文件)”的内容,改为“《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将原《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城市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第四条、第八条涉及的原“国土、规划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 “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原“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部门。三是进一步明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的职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需要现场勘验的,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实地勘察。(省编办〔2018〕164号规定:“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根据目前现状,为减轻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负担,在起草文件时将“配合”改为“会同”。)四是明确在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楼顶广告,以及申请在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办理;五是对其它个别字词的修改。
三、征求意见情况
修订后的《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形成初稿后,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两次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意见建议;市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11月底通过中国滕州网征求法律顾问、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2019年4月份,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再次征求了意见。2019年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该文件进行了讨论,同意出台该文件。
四、文件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共有6章30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界定户外广告相关部门的职责,户外广告设置原则性要求;
第二章是设置审批,规定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要提交的资料、设置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是设置管理,规定了户外广告的材质要求、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事项;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是附则,规定文件有效期是5年。
《办法》还附《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共4章19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