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9665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22日
- 标 题: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解读文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解读文件
一、起草背景
(一)党中央高度重视节水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分清主次、因果关系,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九条提出的:“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因此,需尽快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使我市节水工作有据可依。
(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一票否决项。《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考核的一票否决项。本《办法》是我市各项节水规范性文件的纲领,其中包含涉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节水奖惩等相关节水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制定,同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基础上,我局于今年1月中旬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印发15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期间,我局征求相关行业内部分用水量较大单位的意见。3月6日,我局对《办法(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市政府批示。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群体。《办法》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办法》规定:市水利和渔业局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并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减少水的漏失。
(三)明确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办法》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用水量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水利和渔业局收取,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管理工作。
(四)明确城市节水措施。《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鼓励加强节水科研,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器具等;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临时用水限制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特种行业用水在节水的同时要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对节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