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7535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8年11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11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解读



2018年11月7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供地率,市政府决定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并于2018年11月7日起执行。

一、 《通知》出台背景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现,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其中第一条提到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这是我国征地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拉开了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序幕。2013年10月18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其中第五条提到推进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这是我省探索开展征地预存款制度的起点。2018年9月19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又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材料加快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8〕293号),其中第四条提到全面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并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市,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报材料。自此,征地预存款制度在我省全面铺开,我市的征地预存款制度应运而生。

二、 《通知》具体内容

缴纳范围:我市范围内上报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的项

目。

缴纳主体: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

缴纳标准:每亩10万元。原则上不得少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以后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另行调整。

款项运行:在我市财政局设立专款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批准后方可使用,不获批准的,由市财政局退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不计利息)。

三、 《通知》实施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征地预存款的缴纳主体和缴纳金额,市财政局负责征地预存款专户资金的运行、支付和返还,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保障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征地管理、提高供地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切实把征地预存款制度落实到位,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滕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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