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3863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7年12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12月27日
  • 标  题:解读《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解决我市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相关管理工作,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滕政发〔2017〕9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滕州市2010年制定的《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滕政发〔2010〕91号)已过有效期。同时,随着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业务的开展以及不动产登记职能的调整,原有的文件在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办理流程等方面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行为,现修订出台了《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政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国家、省和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并结合滕州市近几年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审批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形成了《规定》。

三、对象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为按照滕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进行上市交易。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分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结合滕州市不动产登记职能调整,在《规定》第二条对部分部门职责进行了划分:滕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已购经济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监理工作,滕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已购经济住房产权人房产情况查询和产权登记工作。

(二)对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年限进行了调整。《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年限计算起点由原政策规定的以房屋产权发证时间为准,调整为以购房合同签订为准。

(三)对原文件部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交纳标准进行了细化。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去世、离异等特殊情况发生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细化了申请办理程序。明确了各业务办理部门工作职责及所需要件。

(五)明确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五、特色亮点

(一)能够进一步理顺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理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二)完善了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去世、离异等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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