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10957
- 主题分类: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3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3月11日
- 标 题:滕州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枣医保发[2019]53号)印发,在拓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同时,简化缴费程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医疗费用负担。
调整后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用于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用于本人在定点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缴纳本人长期护理保险费、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定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指定家庭成员包括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挂号费用、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普通门诊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的各类药品、经卫健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器械的费用。参保人员愿意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指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在医保大厅服务窗口、“枣庄医疗保障订阅号”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上进行医保绑定后,自主登记添加使用人信息。使用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参保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医保大厅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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