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6-0004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标 题:2025年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汇总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汇总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 1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号 | 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中甲类仓库五、甲类仓库六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存放凹版油墨、聚氨酯胶粘剂(主剂)、聚氨酯胶粘剂(固化剂)、无溶剂聚氨酯胶粘剂主剂等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4号第4档的规定 | 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处人民币4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5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2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号 | 滕州市鑫源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生产车间出租给其他公司,未以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1档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3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3号 | 滕州金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 该公司天然气燃气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4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4号 | 枣庄市英豪门业有限公司 | 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的规定 | 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该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其年加工11500樘室内门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 |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6号第A档的规定 | 对其企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5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6号 | 山东华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 车间一台车床急停按钮缺失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6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7号 | 山东恒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 公司存在“丙类危险品仓库仅设置洗眼设备,缺少淋洗设备”的行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5条)(涉及1台(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7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8号 | 滕州市弘润加油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规定 | 1#加油机上安装的1#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电源指示灯不亮且不显示数值,不能正常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8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9号 | 滕州市富群加油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的规定 | 未为加油员王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备防静电等功能的安全鞋(GB39800-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第6.1条及附录A表A.1工种编号SY-13-002和附录B.1配备编号SY-13-002ZB)(涉及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2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9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0号 | 沈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的规定 |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2024年6月、10月、12月份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6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1号 | 山东建哈昱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 喷漆房西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器的顶部未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1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4号 | 山东瑞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的规定 |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 |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6号第C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2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8号 | 李某某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7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3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19号 | 枣庄泰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规定 |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枣庄泰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优油乐牌汽车动力燃烧清洁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是甲醇。不在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4号第A档的规定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其他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贰佰贰拾贰元(¥19222)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4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0号 | 枣庄市瑞雪纺织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 一台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5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1号 | 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冷却塔爬梯护栏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0000004),动火分析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9点40分,动火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3月22日9时55分至12时10分):未辨识出火灾等风险,当班班长验票时间为3月22日10时30分与动火作业实施时间冲突,3月22日为周六动火作业未升级管理。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的规定 | 警告、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6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2号 | 滕州邦讯物流有限公司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规定 |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4号第A档的规定 |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万贰仟叁佰柒拾壹元贰角(¥52371.20)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7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3号 | 滕州市永丰石油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邓某)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025年7月15日,滕州市永丰石油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员李某上岗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 | 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6号第A档 的规定 | 警告、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邓某)给予 罚款肆仟元(¥4000)整 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8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4号 | 滕州市永兴加油站(杨某)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025年7月15日,滕州市永兴加油站加油员王某上岗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的规定 | 给予单位警告、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杨某)给予 罚款肆仟元(¥4000)整 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 19 | (鲁枣滕) 应急立〔2025〕25号 | 滕州市中瑞加油站(王某)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025年8月9日,滕州市中瑞加油站加油员赵某上岗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的规定 | 给予警告、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某)给予 罚款肆仟元(¥4000)整 的行政处罚。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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