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4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1.1.1地形特点

滕州市地处山东省南部,泰沂山区的西南边缘,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海拨最高点莲青山596.6米、最低点滨湖湖东村33.5米。境内地貌具有山区、丘陵、平原、湖洼,全市总面积1495km2其中平原914 km261.1%;低山丘陵454km230.4%;湖洼127km28.5%。

1.1.2水系特点

滕州市境内河流属淮河流域运河水系。共有水库29座,其中大(2)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1座、小(1)型水库5座、小(2)型水库22座。塘坝228座。辖区内河流众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7条,由北向南依次为:界河、小龙河、北沙河、城河、郭河、十字河(薛河)、小魏河;流域面积50~100平方公里的有8条,主要有:朱村河、小清河、幸福河、南蛤蟆沟、房庄河、薛王河、小苏河、羊庄河。全市共有16208眼机井、27处滨湖排灌站,湖岸线长21公里,湖东大堤长12.96公里。

1.1.3 气象水文特点

滕州市属北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变化明显。春季气候多变,西南风较多,降水较少,常干旱。夏季炎热,空气湿润,降水集中。秋季雨水较少,秋高气爽。冬季寒冷干旱,多西北风。总体上,旱涝不均,旱涝急转。据统计,1956年至2018年平均年降水量733.6毫米,年降水量最大年份为1964年、达1193.5毫米,年降水量最小年份为2002年,仅为388毫米。

1.1.4 水旱灾害情况

由于受气候特点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影响,滕州市洪涝灾害比较频繁,连旱连涝情况较多,旱涝交错现象也很突出,其主要特点是:

1)洪涝灾害的周期性。根据滕州市水利志记载,1949年前的400年间大涝33次,涝多于旱。建国以来的60年间,虽然旱多于涝,但发生了大的涝灾8年,平均每5.7年发生1次

2)洪涝灾害的连续性。据统计连涝3年,每年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共发生2次,平均22年出现1次,如1952~1954年和1963~1965年都是连续3年发生涝灾。

3)旱涝灾害的季节性。由于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匀,所以旱涝的季节性十分明显,一般规律是春旱夏涝,晚秋又旱。由于春季回暖快多风,蒸发量大,故春旱较多,而夏秋之际,因受太平洋暖湿气团的影响,雨量较大,暴雨机会较多。

4)旱涝灾害的区域性。我市旱涝灾害分布的总趋势是东旱西涝、中部较好。这是因为我市东部低山丘陵区地面坡度大,土层薄,植被少,每年降雨虽多,但入渗少,且拦蓄能力低,因而易旱。西部湖洼区,土质多系粘土,透水性差,特别局部洼地,排水无出路,容易形成大雨大灾,小雨小灾。如遇山区暴雨集中,河道洪水峰高量大,洪水漫经农田,部分入湖,部分流入洼地,造成洪涝不分,河湖不分,如1957年和1974年都出现过这种局面。

5)洪涝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性。突发性的洪涝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1957年7月6日至23日,由于连降暴雨达700毫米以上,致使大小河道决口漫溢,沿湖地区一片汪洋。据统计水淹村庄463个,受涝土地82.3万亩,倒塌房屋2900余间,死亡47人,受伤227人,牲畜死伤275头。1993年8月5日,十字河流域普降特大暴雨,6小时流域平均面雨量242毫米,12小时最大点雨量官桥410毫米。流域内官桥、张汪等五镇淹没农田13.8万亩,粮食减产2256万公斤,包括水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共8500万元。

6)旱灾的频繁性。根据历史资料,1549~1949年的400年间,滕州市有记载的严重干旱20次,平均20年一次。1956~2016年61年间,30年遭受旱灾,平均2年一次旱灾。对农业生产威胁最大的是秋旱连次年春旱,共发生6次,平均10年一次。最为严重的是1981年旱灾,从1980年11月至1982年4月连续18个月仅降水500.2毫米,是六十年不遇的特大干旱。2013~2015三年间年平均降水580毫米,形成三年连旱的局面。年内的短期干旱,每年都有发生。

1.1.5防汛保护重点对象

1)人员密集区

滕州城区低洼区、学校、老年公寓、各镇街、湖东堤沿线易涝人员密集区等。

2)道路

津浦铁路、京沪高铁、京台高速、日菏高速、104国道等。

3)企业

煤矿企业、商品粮基地等。

1.2  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淮河洪水调度方案的批复》(国汛〔2008〕8号、《枣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部门“三定”规定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防抗救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减少水旱灾害损失向降低水旱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2)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军地联防,部门协同,全民参与,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作用,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的作用。整合应急资源,强化装备技术支撑、健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健全防汛抗旱快速反应机制,高效应对突发性水旱灾害,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提高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滕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在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立市防指工业防汛办公室、市城乡水务局设立市防指城市防汛办公室、市能源事务中心设立市防指煤矿防汛办公室。

2.1.1滕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其他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人民武装部部长、滕州微山湖湿地管委会主任、枣庄市庄里水库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山东陆军预备役炮兵第四团参谋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城乡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粮食和物质储备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商业行业事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物资行业事务中心、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邮政集团滕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滕州火车站、京沪高铁滕州东站、二级坝水利枢纽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事业发展中心、枣庄水文局滕州水文中心、武警枣庄支队及各镇街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防指防汛分部

根据滕州市防汛工作需要,市防指在大中型防洪工程、防洪重点领域、区域汛期组建临时防汛分部,分别为城河、郭河、北沙河、界河、十字河、马河水库、户主(户主东)水库、虎山水库、湖东(界郭片)滞洪区、工矿企业、城区11个防汛分部,在市防指领导下开展相关防汛抗灾工作。

2.1.3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枣庄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委市政府督办中心协助督查防汛指令、调度命令、安全除患整改等防汛抗旱措施落实。

微山湖湿地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做好煤炭行业防汛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和协助征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做好行业防汛和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城乡住房、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承担的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及防洪措施落实;负责做好自建人防工程汛期安全工作;指导单建人防工程汛期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牵头做好因降雨、洪水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城乡水务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调水方案并实施;组织做好雨情、水情、旱情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指导重要水利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重要水利工程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督促、指导镇街做好河道、水库、滞洪区等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和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出现险情时,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报道、新闻播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 、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负责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汛期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修缮与维护工作;汛期加强城区各公共绿地的管理,加强城区绿化工程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排水畅通;做好城区灾后清扫保洁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

枣庄水文局滕州水文中心负责主要河流、水库的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及洪水预报工作。

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抗洪救灾的粮食供应,保证灾区群众生活粮的需求。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汛情,做好抗洪抢险抗旱的宣传报道、新闻播报,及时准确反映防汛抗旱救灾中的典型事迹。

市能源事务中心负责协调煤炭行业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煤矿企业落实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防洪排涝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有关企业杜绝行洪河道下采煤、做好已塌陷河道堤防段的修复和人力防守。

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协助做好防汛救援物资、队伍和技术的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随时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准备,按照市防指指令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市商业行业事务中心、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物资行业事务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生活物资必要供应、调运工作。

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部门指令发布、洪水调度、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信信息,保障防洪抗旱工程通信畅通,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传递和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工作。

滕州火车站、京沪高铁滕州东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及物资设备。

二级坝水利枢纽管理局按照上级调度指令,负责直管工程的管理调度;协助做好管理范围内沿湖的防洪抗旱保安全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山东陆军预备役、武警枣庄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的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5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各级各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滕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河湖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在就近镇街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事发地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2.4  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市、镇两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逐级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滞洪区、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制度准备

  各级防指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工作规则、会商制度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分工,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各级政府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建立考核评估等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3 规划及工程准备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权限,编制水旱灾害防治、城镇排水防涝、重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将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汛期前应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做好南四湖湖东滞洪区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4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洪水预报方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和部门、行业防汛抗旱预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5 物资准备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关于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储备管理的原则,根据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需求,落实储备经费,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3.6 队伍准备

市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滕州市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各级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3.7 转移安置准备

  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水务、气象、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3.8 资金准备

  各级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

  财政、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支持等工作,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3.9  救灾救助准备

市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10  交通运输保障准备

交通运输、铁路主管部门及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火车等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抗洪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通行,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做好维护所辖水域交通秩序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搜救等有关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3.11  通信保障准备

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信息畅通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调配应急通信车、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3.12  电力保障准备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重要通信抢修现场及其他抢险救灾重点单位等提供电力。

3.13  供水保障准备

供水部门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保障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恢复供水保障能力。

3.14  能源保障准备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安全维护、供需调配等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等能源正常供应。

3.15  治安保障准备

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紧急情况时,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及交通管制等工作,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16  市场秩序保障准备

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管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3.17  卫生防疫保障准备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人员、药品、设备调配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8  防汛抗旱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市、镇(街)防指根据当地防汛抗旱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19 技术保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和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2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负责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抗洪抢险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进行1次抗洪抢险演习。

各级防指应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总结报送上一级防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务、应急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等方面的监测预报,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同级防指。

4.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预测河道接近警戒水位时,水文信息应按每4小时一次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允许最高水位时,重要站点应按每2小时一次测报,必要时应随时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时,应增加报送次数。当溃坝决口以及河道洪水达到历史前3位或断流时,应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信息。

土壤墒情实行旬报制,逢1报送;出现旱情时,每5天报送;旱情严重时,实行日报制。

4.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险情,应在发生后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信息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最迟不超过4小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1.3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市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类

防汛抗旱预警是针对暴雨、洪水、旱情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有预警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强与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及时向市防指报送预警信息。

4.2.2 部门(单位)预警

1)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市水文局滕州分中心负责发布降雨、重要水利工程水情和墒情预警。

3)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利工程安全预警、干旱预警及城区易涝区洪涝预警信息。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5)自然资源、气象、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含山洪)预警。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渔业船民,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7)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8)其他有预警职责的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工作。

9)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4.2.3 市防指预警

市防指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旱情等影响区域和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按有关程序发布和解除预警。

4.2.4预警行动

1)预警范围涉及的各级防指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预警范围内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指挥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工作。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根据调度指令开展抢险救援。有关物资储备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和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按照调用指令,快速及时运抵调运目的区域。

3)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调度、转移避险、巡堤查险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4)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根据洪水、险情等事态发展,加密工程巡查频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预警和处置。

5)市防指组织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抗旱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6)市防指组织成立防汛抗旱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协同作战,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和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赴预警范围内有关镇街指导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加强新闻宣传,通报有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本行业加强分析研判,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加密频次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视情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8)城乡水务部门加强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防指。

9)应急、消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物资储备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和物资调用准备,必要时提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

10)各有关抗洪抢险救灾队伍严阵以待,按照调度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及时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12)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响应等级: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应急响应期间,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密频次向同级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下一级防指及时将本辖区的防御工作情况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一级防指及时向有关单位、下一级防指等通报相关信息。

城乡水务等成员单位加强防洪抗旱调度。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防指。遇有险情、灾情时,城乡水务部门防洪调度要统筹兼顾工程下游抢险救援需求,强化各类水利工程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库、闸坝的拦洪排洪、削峰错峰作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播放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防指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防汛抗旱有关信息,并提高传播频次。

城乡水务、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港口、石油、化工、天然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影响区域内有关政府组织做好安全避险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市政府或防指组织有关部门、镇街落实危险区域的安全避险措施。镇街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安全避险工作。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或防指负责迅速调集辖区内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和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地政府或防指应当立即调用抢险救援力量与物资投入抢险,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请求上级政府或防指组织支援。情况紧急时,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请求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抢险救援。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水旱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主要发生地防指或上游发生地防指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向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所在地政府或者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抢险工作。

5.2 响应启动及等级调整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变化,经会商研究后,向市防指领导提出响应启动或等级调整建议,由市防指领导按照程序签发启动或调整。

  防汛、抗旱Ⅳ、Ⅲ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抗旱Ⅱ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抗旱I级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10年一遇(含)以下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塘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5.3.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

(6)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受灾地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有关预案(方案)调度防洪工程,加强工程巡查,组织抢险、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加强抗旱水源调度,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2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小(二)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5.4.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镇街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统一调度水利工程。

(6)市防指在12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镇街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需要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2)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预案(方案)组织调度防洪工程,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和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根据预案组织应急打井、修建临时引水设施、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等增加抗旱用水,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在市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5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小(一)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根据洪水预报,预计运用南四湖湖东滞洪区;

(5)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5.5.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明确防御重点,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加应对工作。

(5)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6)市防指在6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 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镇街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1)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2)市防指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镇街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3)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4)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上级指令和预案提前组织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准备;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多措并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街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2)50年一遇以上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中型以上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启用南四湖湖东滞洪区;

(5)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5.6.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将情况上报枣庄市政府、防指。

(2)市政府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措施,部署和动员全市力量应对水旱灾害工作。

(3)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5)市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镇街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市防指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7)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8)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与应对工作。

(9) 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10)市防指在3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11)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12) 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3)根据灾区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4)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5)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6)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7)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突击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和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指令和预案组织启用蓄滞洪区;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重污染行业用水,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组织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街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镇街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宣布进入或采取紧急抗旱期措施。

5.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7.1 洪水灾害

    1)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部队、武警和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当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按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7.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界河、小龙河、北沙河、城河、郭河、十字河、南四湖湖东堤(界郭段)等主要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市防指报告。其中,大中型水库、南四湖垮坝应按程序及时报枣庄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首先应迅速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所在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及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堤防堵口时,应遵循科学组织、安全第一的要求,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7.3 渍涝灾害

1)出现渍涝灾害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排涝应当服从防洪需要,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洪压力。

5.7.4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科学修订水源配置调度方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及时会商,适时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抗旱预案,检查督导抗旱措施落实;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特大干旱

密切监视旱情、分析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公布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各级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适时采取抗旱应急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5.7.5 供水危机

(1)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实施水量调度管理,合理调配水源和用水限额;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在河流发生水质恶化或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

2)针对供水量锐减,采取跨区应急调水、应急开源等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正常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

5.8 应急保障

  各级防指统筹协调做好各种应急保障工作。财政、应急、交通运输、铁路、电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成员单位及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医疗卫生、治安、水、电、油、气等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工作。

  5.9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市防指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由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防汛、抗旱Ⅳ级响应终止:市防指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签发;防汛、抗旱Ⅲ级响应终止:市防指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签发;防汛、抗旱Ⅱ级响应终止: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防汛、抗旱Ⅰ级响应终止:市防指指挥签发。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应急响应简表



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

防汛启动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10年一遇(含)以下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塘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2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小(二)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5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小(一)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根据洪水预报,预计运用南四湖湖东滞洪区;
(5)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2)50年一遇以上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中型以上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启用南四湖湖东滞洪区;
(5)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抗旱启动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2)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2)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2)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城区或3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2)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
(6)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受灾地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镇街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统一调度水利工程。
(6)市防指在12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镇街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需要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2)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明确防御重点,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加应对工作。
(5)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6)市防指在6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 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镇街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1)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2)市防指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镇街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3)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4)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将情况上报枣庄市政府、防指。
(2)市政府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措施,部署和动员全市力量应对水旱灾害工作。
(3)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5)市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镇街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市防指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7)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8)市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与应对工作。
(9) 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10)市防指在3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11)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12) 人民解放军驻滕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3)根据灾区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4)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5)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6)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枣庄市防指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17)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6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6.1  信息报告

1市防办负责全市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枣庄市防指、市政府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系统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2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防指报告汛旱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旱情、墒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

3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事发地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防指、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府。

4突发事件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综合情况报告。

6.2  信息发布

1)汛旱情通报

汛旱情通报内容由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指挥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

通常采取定时通报、实时通报和雨情(墒情)通报3种形式。定时通报一般每月发布1次;实时通报由市防指根据汛旱情变化发布,播发频次由市防指商新闻媒体确定;雨情(墒情)通报由市水文部门发布。

2)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镇街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镇街防指办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的镇街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事先须经市防指审核。

信息主要通过传真、办公系统、短信、微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发布。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镇街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南四湖湖东滞洪区的运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进行补偿。

7.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镇街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市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因灾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3  储备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补充到位。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损失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道及其堤防原貌。

7.5  工作评价

每年市、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突发性水旱灾害

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8.1.2紧急防汛期

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1.3防御洪水方案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8.1.4抗旱预案

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5主要河流

界河、小龙河、北沙河、城河、郭河、十字河(薛河)、小魏河

8.1.6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8.1.7洪涝灾害

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30%。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50%。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70%。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8.1.8干旱灾害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以下。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4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40%~60%。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6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编制单位具有工程咨询资质,资格等级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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