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3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强化救援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快速和有序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滕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与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枣庄市公路和地方铁路事业发展中心滕州中心、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及驻滕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等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协调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的上报与新闻发布;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办公地点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由指挥部统筹调度。
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紧急救援的实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及交通、通讯、施救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起草上报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1)现场勘查、抢险救援组: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参加。1、由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辖区派出所先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确定是否启动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勘查、丈量、拍照、摄像,对现场痕迹、物证等容易灭失的证据进行提取,等待相关专家进行细致调查。2、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施救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专家组:市公安局牵头,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方面专家、事故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
(3)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实施急救。
(4)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参加。负责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疏导、管制和安全防范。
(5)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负责事故基本情况、施救、处置进度等情况的信息搜集、整理和反馈,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处置社会谣言及不法分子信息炒作。
(6)事故调查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车辆所属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逃逸案件查缉、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和提出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地所属镇街、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各组工作,办理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前线救援进展情况,实施救援工作检查与督查。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滕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宣传报道工作;组织事故新闻发布会;收集、研判境内外舆情,有针对性地解疑解惑、澄清事实;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2)市委统战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3)市公安局:负责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实施交通管制,消除道路障碍,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对运输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地交通事故,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处置;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成因,作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4)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防范措施。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协助公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火灾扑救等工作,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负责对运营车辆、驾驶人的运营资质以及运营路线的审查;负责对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及农村道路线型设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统计提供伤亡人员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抢险救援。
(10)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对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周边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危害的污染物成分和浓度。
(15)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对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16)枣庄市公路和地方铁路事业发展中心滕州中心:负责国、省道路线型设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
(17)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实时气象监测和预报。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恶性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恶性交通事故(Ⅰ级)
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预防预警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整合道路交通监测、监控技术装备,完善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县级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滕州市政府响应。
(2)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滕州市政府和枣庄市政府响应。
(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滕州市政府、枣庄市政府和省政府响应。
5.2事故报告
5.2.1报告程序
市公安局开通报警电话:110,122。直接接受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人,均有报警的责任和义务。
市公安局110、122接警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向指挥中心主任及值班局长汇报;由值班局长负责根据事故级别进行上报。公安部门可以处理的自行处理,需要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的Ⅳ级事故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处置。Ⅲ级、Ⅱ级、Ⅰ级事故由指挥部负责上报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政府。
5.2.2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到报警后,滕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逐级上报。
(2)续报内容:滕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在事故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逐级上报。
①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②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如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如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如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③肇事驾驶人情况(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无单位者的住址)。
④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如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
⑤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⑥现场勘查情况。
⑦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⑧党政领导、公安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3先期处置
110、122工作人员接警后,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其指派相关医院现场救治,通知交警大队辖区中队疏导现场交通,通知辖区派出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通知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交警大队施救中心。
对涉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事故,立即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相关处置,消除隐患后由滕州市公安局进行现场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营运车辆的事故,立即通知市交通运输局。
5.4预案启动
当事故达到需要联动部门配合,或需要上级机构支援、指挥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部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赶赴事故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及指挥部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现场处置
5.5.1现场施救
指挥部各工作组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时态,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俩。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调集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5.5.2医疗救护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5.5.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5.4群众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5.5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交通。
5.6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5.7特殊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5.8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有关单位及时补充物资、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9后期处置
由指挥部负责,公安、应急、交通、人社、工会、民政、环保、卫健、司法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1)尸体检验:由市卫生健康局医疗部门派员配合公安局法医室做交通事故尸检工作。法医师不少于5人,医疗部门人员不少于4人。
(2)尸体运送、停放、处理:由民政局殡葬部门负责运送、停放、火化;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尸体防疫工作并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尸体处理工作。
(3)死伤家属接待、善后:由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负责死伤家属安抚工作,并与事故调查组接洽。
(4)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指挥部协调解决。
(5)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6)总结备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并报指挥部进行备案,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上报。
5.10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山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枣庄市政府、滕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山东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枣庄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滕州市政府进行调查。
(2)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骨干力量不少于20人,市公安局抽调刑侦、图侦、技侦骨干力量各不少于2人,各派出所全力配合,必要时聘请各有交通事故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专家对事故的成因进行责任认定。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核损、认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对损害赔偿费进行核算,调解、处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对每名当事人损害赔偿费进行计算,并制作损害调解赔偿文书。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共同主导对当事人及家属损害赔偿费进行调解。
(3)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参与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以公安部门专线电话、专用网络为主要通信方式,以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按应急通讯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6.2人员、装备保障
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医疗救护等部门应大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6.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期间道路畅通;交通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期间所需的交通工具。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2次。
7.3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奖惩
8.1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评估和修订”进行调整,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根据演练及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