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2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枣庄市地震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措施,积极处置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公安、消防和武警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坚持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协同行动。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镇(街)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教育和体育局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团市委、市人武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滕州市融媒体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枣庄铁塔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派遣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省政府、枣庄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市政府呼吁其他地市支援;
(16)执行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团市委、市人武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滕州市融媒体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枣庄铁塔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以及枣庄市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及其职责
组长:省地震局、枣庄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担任。
成员: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枣庄铁塔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以及高校等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及各镇(街)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部、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教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市气象局、市能源事务中心、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及各镇(街)负责人。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9)及时修复被损毁的市政设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正常运行。
各镇(街)根据市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全市抗震救灾及灾后安置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
市人武部: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迅速调动预备役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负责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卫;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赋予的救援任务。
团市委:组织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宣传部: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确定宣传口径,按照《滕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委统战部:负责港澳台事务的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调运粮食等抗震救灾必需物资设备的供应、调运、分配、发放工作;负责粮食及其他食品价格平抑,确保物价稳定;震后恢复与建设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的改建或重建的总体规划,制定灾区的修复和重建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提供震前国民经济基础数据资料;协助市应急局等部门开展灾情统计并上报。负责拟定震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灾后粮食等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加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
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抗震救灾应急通信网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迅速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市工信局配合。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抢救学校被压埋人员,对地震引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收集并及时上报学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震后组织制定学校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迅速开展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赋予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维护震区的交通和治安;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紧急防控措施,警戒重点目标和场所;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蔓延。负责因震灾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和统计上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调配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发放;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统计伤亡人数,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工作,落实救灾经费;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处理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行为;协助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图件准备,制作灾区遥感影像资料,监测震后地质灾害险情及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后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意见和应急处置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遭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镇的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并设置明显标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尽快恢复管理路段内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确保运输畅通;积极调集车辆,参与抗震救灾物资、设备的运送,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转移。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大型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危险性预测评估和抢险救灾。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水利设施,保证全市用水供应;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协助市应急局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饮用水等灾民生活物资的调运、供应。
市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医疗救护;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调集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灾区;组成卫生防疫队伍,开展防疫工作。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环境监测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防止环境污染;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蔓延。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地震监测中心做好震情监视、地震速报、流动台网布设、监测设施恢复、震情趋势会商及科学考察等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救灾工作;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接待和安排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和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社会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指导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统计和应急处置;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负责调集行业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灾;
市地震监测中心: 负责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进行震情灾情速报;做好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利用技术系统进行灾情预评估,开展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科学考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管。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国内及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社会物资和钱款捐赠工作;做好社会捐赠物资的调运、发放工作。
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及通信系统功能等,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保证震时用电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秩序保障和指导疏散避震等工作,对震灾造成的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为受灾人员提供地下人防应急避难场所。
中国联通滕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滕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滕州分公司、枣庄铁塔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震时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各镇街: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震灾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
3.1 资金与物资
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供销社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避难场所
住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镇(街)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科技支撑
市科学技术局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积极对接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利用市应急管理局视频会议系统,实现我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与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及时更新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快推进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技术系统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应急、宣传、科技、教体、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3.8 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部门(单位)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或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地震应急需求的,应当与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或有关单位签订地震应急用车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地震应急用车安全、及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做好应急车辆调度,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到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Ⅰ级)、短期预警(Ⅱ级)和中期预警(Ⅲ级)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等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市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市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市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表2。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 |
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 |
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震级) | ||
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较大 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6.0级 |
一般 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级 |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市人武部、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响应由市长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市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及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启动应急测绘预案,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以及地理信息资料,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协调通信企业,及时收集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市能源事务中心应当协调供电、油气等单位,及时收集供电和油气管线设施破坏情况,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1.3 应急部署
(1)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掌握的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市人武部、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滕州市应急救援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市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枣庄市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市人武部组织协调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辖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市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发出救灾募捐呼吁,接受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组织应急指挥车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配合协调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市政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我市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滕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外省、市政府向我市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及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其恢复生产和经营。
各镇(街)立即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各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市人武部、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1)市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枣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视情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滕州市应急救援队以及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市人武部、武警、消防救援力量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省、枣庄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人武部立即组织协调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卫生救援。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市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教体局组织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抢修交通设施,配合协调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力量,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市政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枣庄支队执勤一大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2.5 镇(街)应急
镇(街)立即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市政府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1)市政府应当及时向枣庄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枣庄市应急部门。
(2)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1)震情监测。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辖区内陆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报告震情,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
市政府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市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上报市政府。
矿震所在的镇(街)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市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受相邻的市(县)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本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8.2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枣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对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